南京石杨路6·20交通事故

南京石杨路6·20交通事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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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(2015)秦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

2015年6月20日(端午节)13时40分,在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,一辆挂有牌照为陕AH8N88的宝马轿车在飞速闯红灯时,在遭到一辆挂有南京牌照的正常行驶的马自达2轿车撞上后,马自达2后半车身几乎解体,导致车上一男一女被甩出车外,当场身亡。根据监控画面显示,一辆几乎空载的87路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正同向左拐,从友谊河路上石杨路。当时马自达2轿车突然出现在画面右下角,奔着公交车和出租车冲来,后两车被宝马轿车撞上,导致一名出租车司机受伤。有民众向媒体报告称,一名男性死者曾是一家汽车4S店的职员,后辞职进入一家新的单位,而逝去的女性死者就是他在该单位的同事[1][9]。

事发后,部分网友曾传出该司机涉嫌酒驾、毒驾(或车内藏有冰毒)及无证驾驶等传言。后南京警方发表声明,排除其酒驾、毒驾、无证驾驶等嫌疑,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[1][10]。而车内所藏有的白色粉末是玉米粉,不是冰毒[5]。另外,肇事司机经警方尿检测试后,没有酒精含量[1]。

6月21日,南京警方发表声明,王季进于6月20日13点40分,从某装饰城驾车前往江宁,途中肇事,弃车逃逸后被抓获,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[1]。随后南京警方再次发表声明,肇事者王季进是通过DNA鉴定确认的[11]。6月29日,南京警方公布了宝马轿车在肇事時的車速,为每小时195.2公里,属于超速驾驶[12]。7月4日,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罪名逮捕了王季进[2]。

7月初,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“是否患有精神疾病,且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”进行司法鉴定。8月31日,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,认为王季进在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,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[3]。9月10日,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表示,该院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王季进存在案发前后有精神异常的表现[13]。但受害者家属表示,可能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[14]。

2016年5月9日,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做出决定,将对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,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[15]。2017年3月1日,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给出第二次鉴定结果,该结果仍鉴定王季进事发时患有精神病[16]。

2017年4月1日,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,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[4]。